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第二轮聘期改革工作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紧密围绕办学目标,坚持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服务人才培养和科研机制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益,进一步激发教职工队伍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力资源保障。
第二条 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并按照学校综合改革任务部署,组织实施第三轮聘期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科学设岗。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核定岗位总量,并按照一定比例要求,设置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数量。
2.分类管理,协调发展。完善岗位分类管理制度,依据学科、专业差异性,构建科学、合理的岗位聘用和考核评价体系,引导教学投入和科研产出,统筹各支队伍协调发展。
3.目标管理,任务考核。科学制定聘期发展目标,强化学校、学院和岗位分级任务体系,以聘期任务作为单位和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4.奖励激励,兼顾保障。完善奖励激励机制,坚持效率优先,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兼顾改革发展与稳定,确保整体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5.宏观指导,学院主体。在学校宏观指导下,进一步扩大学院(部)自主权。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大科研产出和推动学科、专业发展为导向,学院(部)自主制定本单位岗位聘用考核办法。
第四条 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聘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第二轮聘期考核、第三轮聘期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2.各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第二轮聘期考核、第三轮聘期岗位聘用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类别分为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教师岗位)、管理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非教师专技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四种类别。
教师岗位主要设置教学为主、教学科研和科研为主三种类型。各学院(部)根据聘期任务和学科、专业特点,自主设置教师岗位类型。在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实验)平台、独立运行建设的研究机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中可以设置少量专职科研型岗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
辅导员纳入管理岗位进行管理,同时实行行政职务职级和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职称)“双线”晋升。
非教师专技岗位系列包括实验(技术)、工程技术、会计审计、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出版(新闻)编辑、图书资料及档案、卫生技术和中小学教师系列。
第六条 岗位数量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学校事业发展需求,第三轮聘期岗位总量设置为2125个,其中:
1.教师岗位设置为1275个,占岗位总量的60%。
2.管理(含辅导员)岗位设置为425个,占岗位总量的20%。
3.非教师专技岗位设置为319个,占岗位总量的15%。
4.工勤技能岗位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第三轮聘期不做岗位数规划。
第七条 教师岗位分配原则
教师岗位总量1275个。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等聘期任务,学校将1175个岗位分配到各学院(部),其余100个岗位由学校用于宏观调节和高层次人才引进。
第八条 校内岗位体系设置
1.校内岗位等级
(1)教师岗位:特聘岗位、青年学者特聘岗位;A级岗位(A1-A4级);B级岗位(B1-B3级);C级岗位(C1-C3级);D级岗位(D1-D2级)。
(2)管理岗位:A级岗位(A1-A3级);B级岗位(B1-B3级);C级岗位(C1-C4级);D级岗位(D1-D3级)。
(3)非教师专技岗位:A级岗位(A1-A3级);B级岗位(B1-B3级);C级岗位(C1-C3级);D级岗位(D1-D3级)。
(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
2.校内岗位与国家事业单位岗位体系对应关系及设置比例
依据教职工所聘校内岗位直接对应认定国家事业单位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级别的国家基本工资。院士直接确认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学校单独制定条件统一组织评审。
(1)教师岗位
校内岗位 |
对应国家事业单位岗位 |
岗位设置比例 |
—— |
正高一级 |
院士 |
特聘岗位 |
正高二级(学校组织评审) |
|
正高三级 |
||
青年学者特聘岗位 |
正高:正高三级 副高:副高一级 中级:中级一级 |
|
A1级 |
正高二级(学校组织评审) |
全校平均 实有正高级15% |
正高三级 |
||
A2级 |
正高三级 |
实有正高级30% |
A3级 |
正高四级 |
实有正高级35% |
A4级 |
正高四级 |
|
副高一级 |
实有副高级高聘10% |
|
B1级 |
副高一级 |
实有副高级35% |
B2级 |
副高二级 |
实有副高级25% |
B3级 |
副高三级 |
|
中级一级 |
实有中级高聘10% |
|
C1级 |
中级一级 |
|
C2级 |
中级二级 |
|
C3级 |
中级三级 |
|
D1级 |
初级一级 |
|
D2级 |
初级二级 |
(2)管理岗位
校内岗位 |
对应国家事业单位岗位及职称、职级 |
---|---|
A1 |
正处级 |
A2 |
|
A3 |
|
B1 |
副处级 |
B2 |
|
B3 |
|
C1 |
科级及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 |
C2 |
正科级 |
C3 |
|
C4 |
副科级及以下具有中级职称 |
D1 |
科员 |
D2 |
|
D3 |
办事员 |
(3)非教师专技岗位
校内岗位 |
对应国家事业单位岗位 |
岗位设置比例 |
---|---|---|
A1 |
正高三级 |
|
A2 |
正高四级 |
|
A3 |
正高四级 |
|
B1 |
副高一级 |
实有副高级20% |
B2 |
副高二级 |
实有副高级30% |
B3 |
副高三级 |
|
C1 |
中级一级 |
|
C2 |
中级二级 |
|
C3 |
中级三级 |
|
D1 |
初级一级 |
|
D2 |
初级二级 |
|
D3 |
初级员(士)级 |
|
第三章 第三轮聘期岗位聘用
第九条 聘岗人员范围
教师系列院士不纳入校内聘岗体系;管理系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正、副校级岗位由上级部门任命,不纳入校内聘岗体系;其他在职人员参加第三轮聘期岗位聘用。
第十条 聘用期限
第三轮聘期期限为四年,从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若符合聘用条件,可申请岗位晋级。获批晋级补发在职期间校内绩效津贴级差,退休待遇按新岗位标准执行,并从退休之日起补发基本退休费。
第十一条 聘岗入位与晋级
学校统一部署全校第三轮聘期聘岗入位工作。聘期内职称评审晋级、管理岗位职务职级晋升和工勤技能岗位晋级人员可调整岗位级别,调整后岗位聘期至第三轮聘期末,其他已聘岗入位人员不再组织岗位晋级。
第十二条 聘用条件及聘用权限
1.教师岗位
教师岗位聘用条件应包括思想政治、师德和履职能力要求等。
特聘岗位、青年学者特聘岗位由学校制定聘用条件,组织聘用;A级及以下岗位由教学科研单位在学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自主制定聘用条件,自行组织聘用。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主要依据党委组织部任命(聘用)的干部职务职级制定聘用条件,由学校组织聘用入位。
3.非教师专技岗位
学校制定聘用条件,统一组织或授权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聘用入位。
4.工勤技能岗位
学校制定聘用条件,高级技师和技师岗位由学校组织聘用;高级工及以下岗位取得任职资格后直接认定。
第十三条 团队聘岗
学校要求特聘岗位组建实质性运行的教学或科研团队,鼓励教学科研单位基于科研(实验)平台、重大教学科研项目等开展团队聘岗制度创新。对于在本学科领域优势地位显著、人员梯队结构合理、发展目标明确、预期成果显著的团队,教学科研单位应对人员梯队建设给予支持,在岗位考核、薪酬分配等方面赋予团队负责人自主权。
第十四条 各单位聘期任务
1.教学科研单位聘期任务
学校统一制定各教学科研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聘期任务。
2.非教学科研单位聘期任务
由学校依据单位职能确定管理、服务聘期任务。
第十五条 岗位职责及岗位聘期任务
教师岗位职责应包括本科和研究生人才培养、学科和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和实验平台建设、社会服务任务、思想政治工作和公益性事务等基本内容。其中,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各单位须将教师承担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工作量计算体系。
学校统一制定教师特聘岗位、青年教师特聘岗位基本履职要求及个人、团队聘期目标任务最低要求;教学科研单位在学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所有教师岗位具体职责和聘期任务。
其他岗位人员由学校规定基本履职要求,具体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考核
学校组织年度考核,并于聘期结束开展聘期考核。
各教学科研单位自主制定本单位教师岗位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办法。教师考核应以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为首要考察项目,并结合聘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确定聘期考核结果。
非教学科研单位和非教师岗位以年度考核情况为主要依据确定聘期考核结果。
第四章 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高级职称比例
1.教师系列
第三轮聘期各学院(部)高级职称比例控制在教师设岗数的70%;其中,正高级职称全校总体比例控制为教师设岗数的25%,各学院(部)正高级职称比例设置:
(1)原国家级重点学科所在学院和学校确定的按研究型建设的学院,按岗位总量40%设置正高比例;
(2)原国家级重点(培育)学科所在学院,按岗位总量30%设置正高比例;
(3)具有博士点学科的学院,按岗位总量25%设置正高比例;
(4)硕士点及以下学科的学院,按岗位总量15%设置正高比例。
2.非教师系列
学校宏观控制高级职称比例,根据年度实际申报情况确定晋升职数。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条件和组织权限
1.学校统一制定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职务评审条件的最低要求,各学院(部)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评审条件;讲师、助教职务的评审条件由各学院(部)制定。
教授职务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副教授及以下职务由各学院(部)组织评审,将评审结果向学校报批备案。
2.非教师各系列由学校统一制定评审条件,并组织评审。
学校无评审权的系列需送上级部门规定的机构评审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中,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任职资格人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职称评聘,获批后确认岗位、兑现相应待遇;取得中级及以下职级任职资格人员,任职和聘岗时间从外评机构批准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破格评审
为进一步优化学科人才梯队年龄结构,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尽快成长为学术领军人才,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前提下,学校定期开展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破格评审。
第五章 第二轮聘期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人员与时间范围
1.人员范围
参加第二轮岗位聘用的教职工均须参加聘期考核。
2.时间范围
工作任务和业绩成果计算起止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中,2012年1月之后来校人员起算时间以聘用合同起始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考核依据
1.各学院(部):以与学校签订的聘期任务书为依据进行考核。
2.特设2级、A1级岗位:以第二轮聘期规定的聘期目标任务等要求为依据进行考核。
A2级及以下教师岗位:由各单位具体制定考核办法。
3.非教师岗位:以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方式
1.各学院(部)考核:由学校聘用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院部负责人总结报告会,并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审议确定考核结果。
2.特设2级、A1级教师岗位考核:由学校聘用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和业绩成果的水平审议确定考核结果。
3.其他岗位考核:由各单位自主制定的考核办法,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
各学院(部)聘期考核结果为“完成任务”与“未完成任务”。
岗位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与不合格。
教师岗位聘期内出现师德师风或学术道德问题的,聘期考核结果不能为合格;非教师岗位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出现不合格的,或出现基本合格达到两次的,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双肩挑人员考核
同时聘用管理岗位和教师岗位的双肩挑人员以管理岗位考核为主,获聘特设2级、A1级岗位人员需同时参加教师岗位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聘期考核结果为“未完成任务”的学院(部),学校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酌情核减校内绩效津贴拨款。
2.教师岗位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第三轮聘期不得申报特聘岗位、青年学者特聘岗位。其中,特设2级岗位不合格的降聘为A级岗位;A1级岗位不合格的,按照学院考核、聘岗方案确定岗位等级。
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绩效津贴核减由各单位制定具体细则。
3.各单位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职工应加强指导,协助其分析、查找问题,促进改进和提升,并结合第三轮聘期岗位聘用科学设计职业发展定位。
第六章 保障机制与特殊情况聘岗
第二十六条 聘期内退休人员聘岗
第三轮聘期内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聘岗,第二轮聘期考核合格人员如选择不参加聘岗,可按上轮岗位级别执行相应校内绩效津贴标准,聘期任务由聘用单位自定。
第二十七条 降聘人员待遇
第二轮聘期考核不合格人员降聘的,原A级岗位最低不低于B1岗;原B级岗位最低不低于C1岗;原C级岗位最低不低于D1岗。降聘人员除校内绩效津贴外,国家基本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仍按职称、职务级别执行,不予降低。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聘岗
第三轮聘期内按引进人才政策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可参加高于引进人才合同任务标准的岗位聘用,获聘岗位校内绩效津贴标准高于人才专项津贴的,学校补齐差额。
第二十九条 双肩挑人员聘岗
1.双肩挑人员要保证管理工作的投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加干部考核。
2.双肩挑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教师岗位聘用。获聘A级及以下岗位的,学院(部)可适当降低聘期任务标准。
3.卸任双肩挑人员给予两年学术过渡期,过渡期内科研任务不作要求,教学任务可给予适当减免。
第三十条 岗位类别转聘
第三轮聘期所有人员原则上应按第二轮聘期确定的岗位性质申聘各类岗位。特殊原因需要转岗的,须经学校审批后参加新岗位系列聘用。
其中,转聘教师岗位的须符合师资补充的学历和学术水平要求,一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可根据聘用条件确定教师岗位等级;由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继续执行首轮和第二轮聘期规定,达到规定的工人退休年龄时,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的,可按现聘岗位的退休年龄政策办理退休。
第三十一条 未聘人员安排
第三轮聘期未聘岗人员由所在单位具体协调转岗或安排临时性工作。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聘用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受理聘期考核及岗位聘用工作相关申诉和举报。一般情况下,监督小组须对实名申诉和举报人给予答复,告知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工代会审议通过,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颁布实施。
各学院(部)聘用及考核办法需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按照民主程序经本单位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学校报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聘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