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招聘管理,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单位根据用人需求情况,向人事处申报年度教职工招聘计划,人事处汇总各单位计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三条 人事处按照学校批准的年度招聘计划,公布招聘岗位、应聘条件、岗位职责、应聘办法等内容。
第四条 招聘单位成立招聘工作小组,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第五条 根据学校安排开展简历初审工作,对照初审原则和招聘条件,确定初审通过人员。
第六条 对初审通过人员组织考核,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形式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确定为拟接收候选人。其中教师岗位由招聘单位上报拟接收候选人相关材料。
第七条 人事处按照不同岗位系列招聘规定对拟接收人员进行材料复核、专家评议和上报审批。
第八条 人事处组织学校审批通过人员到校医院体检,并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确定是否合格。对体检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第九条 人事处与公示无异议的拟接收人员签订相关协议,并按人事调配有关政策办理接收和报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