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北京市教委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按照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规定的认定范围,教师资格认定只受理专任教师(含辅导员)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条 根据当年工作文件,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网上信息填报。
第四条 学院组织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并按照要求交到人事处。
第五条 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校内公示。
第六条 学校将公示通过的申请人材料上报到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
第七条 学校按照北京市教委统一安排,办理教师资格证,并发放给申请人。